UK Taiwa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UK Taiwa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UKTCC 英國臺灣商會
英國台灣商會章程
二零二二年九月八日會員大會通過
一. 本會定名為: 英國台灣商會, 英文名稱為 UNITED KINGDOM TAIWA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簡稱為: UKTCC
二. 本會應加入歐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及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為其會員並向中華民國僑委會備案。
三. 本會宗旨如下:
1. 促進在英國台商之聯繫, 合作, 互助與交誼,彼此交換工商管理及學術科技之經驗進而共同開拓市場;
2. 提升台商在英國之地位, 促使當地政府改善對台商權益之保障;
3. 增進台灣與英國雙方之工商交往及經濟合作, 謀求互惠互利。
四. 會員之定義與範疇:
1. 普通會員:凡本人或其父(母)來自台灣(曾經在台灣設有戶籍者), 在英國地區從事工商業務者, 均得以個人或公司名義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得成為普通會員。
2. 贊助會員: 凡認同台灣, 且在英國英國地區從事工商業務者, 均得以個人或公司名義,經本會會員至少一名之介紹申請入會,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 得成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除不具有選舉被選舉及表決之權利外, 其他權利與義務與普通會員相同。
五. 組織及權責:
1.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責機構, 每年召開一次, 必要時得經六分之一會員之連署,或由理事會決議, 提請理事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2. 本會設理監事會, 由會員大會選出九名理事(其中一名由青年商遴選遞交英國台灣商會,此席次自動保留給青商會會長,為當然理事)及一名監事共同組成,負責推動本會會務, 每年至少開會二次。理監事之任期均為二年, 連選得連任。理監事如不適任,須先書面提案後, 得經會員大會至少要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同意,始得通過罷免。
3.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 由理事互選產生, 任期二年, 對外代表本會, 對內負責召開理監事會及會員大會。理事長得連選連任, 但以一次為限。理事長如不適任, 得經全體理事討論並獲五名以上理事同意後, 罷免之。
4. 本會設秘書長及財務長各一人, 由理事長在理事會成員中提名並經理事會通過後擔任之。
5. 本會理監事會得設後補理事四名, 後補監事一名, 均由會員大會選出。後補期限二年。
6. 本會為因應會務發展之需要,得由理事長提名, 經理事會通過後,延聘顧問若干名, 其總數不得超過五名, 任期均為二年。
7. 本會下設英國台灣商會青年商會,其組織辦法與權利義務另訂定之。
8. 經本會理事會通過成立之青年商會或其他地區商會享有本會會員之權利並負擔相同義務。
六.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1. 權利: 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如因故無法親自出席者, 得以書面表明意願, 並委託其他會員代為行使權利。
2. 義務: 遵守本會章程, 並配合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通過之決議案。
3.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成為正式會員滿6個月後才予以具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七. 會費: 本會每位會員每年會費為二十英鎊, 應於初次入會時繳付後, 得成為正式會員。一年期滿時, 財務長將通知續繳後,得續為正式會員。
八. 本會會員如有下列之行為者, 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 予以停權或終止會籍之處分
1. 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者。
2. 惡意損害本會名譽並經查證屬實者。
3. 積欠會費拒繳者。
九. 本會會址設於英國, 以理事長之住址或其指定之處所為通訊聯絡處。
十. 本會應在英國當地銀行開設專戶, 處理經費收支事宜, 所有經費收入(包括會員會費以及其他合法接受之捐款或補助費)均一律存銀行專戶保管, 非經本會既定程序不得任意動支。
十一. 本章程需經本會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過後, 方得生效. 其修改與廢止時亦同。